腐败杂谈(05-4-18)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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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腐败。按照《词典》的解释,①思想陈旧、行为堕落:腐败分子。②(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政治腐败。从《词典》的解释来看,腐败的主体一是个体,即个人和小团体。二是国家政体。

    腐败探原。从近年来处理的腐败案件分析,腐败的主体全部是个人或小团体,尚无国家政体腐败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权力包括人权,如各级党政干部提拔任用;财权,如财政财务资金征收、分配、使用、管理;处理处分权,如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经济、党政、刑事处理处分。拥有上述权力的党政机关单位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亲朋好友或本单位谋取不当利益,进行权钱交易。通常,发生腐败行为的多在组织、人事、监察、财政、税务、审计、司法等机关和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

    治理措施。1、高薪养廉。高薪养廉是港澳和国外的通常做法。大幅度提高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工资、津贴、资金、医疗保险、退休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各项收入。从根本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不愿为”。

    2、严厉惩处。对于腐败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和课以重刑。如在《刑法》修改时,对该判轻刑的改判重刑、该判短期的判长期、该判长期的判无期、该判无期的判死刑。同时,在经济上要强化追缴力度,不能在经济上让他们占便利,直至倾家当产。以达到对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不敢为”之目的。

    3、强化权力制约。主要是根据各相关部门的自身工作特点、性质,结合各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完善与其相配套的内控制度。以审计为例,如《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审计程序规定》、《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回访制度》、《审计回避制度》等等。以此来规范审计行为,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不能为”。(作者安徽省舒城县审计局  张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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