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审党委教字〔2018〕154号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4日】
【来源:审计署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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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管金融企业、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计署各直属单位:

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署高评委)决定开展2018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审计署直属单位,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所属单位,在京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评审由审计署高评委进行。驻各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单位、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的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依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审计署高评委不接受公务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报考条件,参加2015、2016或2017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双科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上半年报名,当年10月考试。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述报考条件之一者,均可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下同)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破格报考条件由当地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不进行年度考核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综合考评意见在“称职”(“合格”)以上。

审计署高评委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可以自主确定有关申报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由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的专家推荐组,负责推荐参评人选。专家推荐组中具有高级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高级资格的专家不得少于1/2。专家推荐组同意推荐人数超过2/3,方可推荐申报。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中级资格证明、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所述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的真实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认为可以申报的,在申报材料中写明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

(四)除审计署直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主管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同)的组织人事部门,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审计署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A、B两袋,须分别制作《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1)并按顺序装入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贴在材料袋封面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

(一)A袋材料。

1.《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3份,全部为原件,A4纸双面打印,贴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另附1张),在指定位置签章,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加盖骑缝章。

2.《业务工作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一式1份,字数在2000字左右,申报人员本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3.除审计署直属单位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委托评审函》(参考格式见附件4)。委托评审函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并盖章,一个主管单位有多人参加评审的,出具1份委托评审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最高学历、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6.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证书(或存档材料)复印件1份。

7.近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不进行年度考核的,提供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评意见1份,所在单位盖章。

8.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9.电子数据光盘1张。包括《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业务工作报告》和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的电子版。

(二)B袋材料。

1.《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全部审计项目经历,须提交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脱密)或审计项目通知书等相关依据的复印件,部分项目无法提供依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

2.《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审计业务成果,应提交3篇脱密后的业务成果材料(包括审计报告、简报等)复印件。

3.《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理论研究成果,应提交理论成果代表作。3篇(含)以下的,全部提交原件;超过3篇的,提交所有公开发表刊物目录的复印件,并提交3篇原件。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

理论研究成果应由申报人员本人撰写,未写明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应提交由主编或出版单位出具的写作分工证明。理论研究成果时间范围为取得审计或审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截至2018年10月22日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核心报刊按照2012年原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发布的中文核心报刊目录(见附件5)认定。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所有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

(二)申报人员必须遵守评审规定,发现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人员须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接收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至26日(工作时间8:00至17:00),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金中都南街17号1338室,邮政编码100073。

联系人:段曲直

联系电话:010—50993487  传真:010—50991338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xls

      2.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doc

      3. 业务工作报告.doc

      4. 委托评审函.doc

      5. 中文核心报刊目录.doc

 

审计署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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