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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06-6-30)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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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关于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经吉林省委、省政府同意于5月18日以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布实施。这是吉林省对《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细化和补充,是又一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新规定。

    规定共分14条,除贯彻落实审计法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突出强调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就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作了进一步要求。

    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由省、市(州)、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各级联席会议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机关和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审计机关。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可采取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三种方式,并强调一般要以任中审计为主,逐步做到“三年审一次,一次审三年”。将离任审计的“事后监督”变为任前、任中审计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更有利于问题的早发现、早整改、早预防。

    规定还就需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凡提拔任用掌管资金物资、项目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时,应当进行任前审计;对两年内达到离职年龄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审计厅负责;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上,规定明确提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机关和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并按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在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上,规定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而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机关和部门,应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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