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重庆办:我国古代的“八不准”审计纪律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来源: 刘 玉 (审计署重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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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指的是做任何事都要有一定的规矩、规则、做法、否则无法成功。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署制定了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和八项审计纪律等。其实,古代封建王朝对负责监督的官吏也有类似纪律要求和奖惩法规。 一是官吏不得接受钱财并接受监督和检举。晋代规定,监临官如犯受贿罪则在定性上从严。如果监临官向人索取钱财,会被当做盗贼罪惩办;如若监临官收取贿赂,价值不高都会被处以极刑。唐律规定,“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临内财物者,计赃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主要指负有司法监督责任的官吏即使在同公事交涉无关的情况下,接受下属的财物都会受到惩罚,送财物的人也一并受罚。
    二是官吏外出巡按时不准参加地方安排的宴请和接受纪念品。宋朝为了防止监司借巡视之名讲排场骚扰地方,仁宗明道年间,规定监司出巡随行人员不得超过二十。同时,为了防止监司在巡查过程中和被审查官吏私下见面,规定“沿路出谒不得受供馈及聚会食之类”,就是不准监司接受宴请和时节馈赠礼品等。元朝也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
    三是官吏在监察过程中不得公办私事。元政府规定监察官“不得以私己事役使公吏人等”。明代专门制定的《出巡事宜》中指出“巡按之处,不得令亲戚人等于所属衙门嘱托公事及营充勾当”。
    四是官吏外出巡按时住宿和办公标准都有严格规定。元代《元典章》卷六中的条款:“遇巡按将引书吏人等合骑铺马数目,钦依圣旨条画试行。”明朝也规定,“凡饮食供账,只宜从简,不得逾分”。可以看出,元政府和明政府对监察官出巡有严格的纪律规定,出巡期间官吏住宿地点、饮食标准、随行官吏、马匹等都有严格限制。
    总而言之,从上述资料里面可以看出几个朝代对于负责监督官吏的要求基本相同,就是要求审计官吏明确自己的职责,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于政事,做到客观公正。(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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